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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广东银人金币公司 日期: 2022-03-27 查看次数: 4329
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监制党员徽章-【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徽指定定点制定标准】
中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党员党徽【党委组织部党徽指定定点生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中国人民银行党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组织部,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党委组织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部分中管金融企业党委组织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部推荐的党员徽章生产企业订制,各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自治区、直辖市)也可自行确定生产厂家制作党员徽章。各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也可确定各地区具有生产资质的党徽购买途径党徽制造供应厂家工厂及党员徽章生产和制作销售订制定做定制企业单位、各地本地区省市具有资质的党员徽章销售企业、机构厂商供货商家。
党员徽章背面标注“中共××省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党员徽章)。
党员徽章党徽尺寸为 24mm×22. 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监制中共中央组织部新版标准党员徽章党徽正规购买渠道生产厂家制造工厂
中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党徽党员徽章定点采购供应订购企业单位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监制党员徽章-【中组部党徽指定定点制定标准】
【党徽式样】 中组部推荐的党员徽章-党徽
【党徽制作】 政府单位指定的党徽党员徽章生产企业
【党徽荣誉】 党旗飘扬照初心、党徽闪烁映先锋
【党徽佩戴】适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组织部确定的生产制作、销售购买、定制采购党员徽章生产厂家和党徽正规购买渠道与订制厂商。【政府定点采购单位】 【央企国营中标企业】国资委党委组织部监制党员徽章(党徽)国资委机关党委监制党员徽章(党徽)国资委党建工作局监制党员徽章(党徽)国资委监制党员徽章(党徽)
各地市区县省委组织部监制认可的党员徽章背面是别针扣针还是磁铁磁扣的样式款式式样模板?-【政府单位备案企业】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员党徽、组织部监制党徽、党员徽章生产厂家-中组部党徽政府单位指定党员徽章党徽胸章胸徽定点生产厂家、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员党徽、组织部监制党员徽章、党员徽章生产厂家-中组部党员徽章-政府单位授权指定党员徽章党徽胸章胸徽定点生产厂家、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制党员徽章-中组部党员徽章制作厂家-标准党员徽章加工定制-党员徽章定点生产企业、正规党员徽章指定认可购买渠道单位-党委机关、政府单位、组织部监制合法授权委托党员徽章定点供应企业、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机构、合法授权、正规备案、单一委托生产加工制作定制定做订制订做党员徽章的政府部门备案企业唯一指定党徽定点生产厂家、标准党徽、中共中央组织部2018最新款共产党员党徽、为人民服务党徽,分为蝴蝶扣、别针、磁铁、吸铁石春夏秋冬款式。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定点生产厂家、标准党徽、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样式、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图片、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款式、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照片、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生产厂家、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定点定购购买的生产制造商家、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生产制造工厂、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定点生产企业、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购买单位。为使全国党员能早日佩戴上闪耀着光辉使命的党徽...作为中组部指定的唯一一家党员徽章定点生产企业。党旗党徽的生产任务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分配,定点生产企业负责供货,并由县级及其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内部供应销售。中组部党徽价格_中组部党徽批发_中组部党徽厂家、中组部指定2018最新版标准党徽胸章/共产党员徽章/党徽生产厂家,党旗党徽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国旗国徽定点生产企业中,指定部分企业制作。党旗党徽的生产任务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分配,定点生产企业负责供货,并由县级及其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内部供应销售。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企业新版中组部指定为人民服务党徽,党徵 中组部党徽 新款党徽贵州省贵阳市中组部指定款党徽制作价格-党徽订购厂家中共中央组织部 党徽定点生产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徽定点生产企业...中共中央组织部 党徽定点生产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徽定点生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警徽定点生产企业 。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样式、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图片、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款式、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照片、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生产厂家、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定点定购购买的生产制造商家、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生产制造工厂、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定点生产企业、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购买单位。党员徽章由各级党委、党组织、单位统一在中央组织部定点生产企业订制。党员胸章由各级党委、党组织、单位统一在中央组织部定点生产企业订制。党员党徽由各级党委、党组织、单位统一在中央组织部定点生产企业订制。党员佩带由各级党委、党组织、单位统一在中央组织部定点党徽生产企业订制。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定点定购购买的生产制造商家 党员佩戴党徽由各级党委、党组织、单位统一在中央组织部定点党徽生产企业订制。党徽定点生产厂家,党徽定点定制厂家,党徽定点制造厂家订购党徽、购买党徽。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定点定购购买的生产制造商家、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生产制造工厂、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定点生产企业、中组部唯一指定党徽购买单位。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含兵团)组织部监制党徽党员徽章党员胸章党员胸徽党员徽标-中共乌鲁木市委组织部(含兵团)监制党徽党员徽章党员胸章党员胸徽党员徽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监制党徽-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监制党员徽章-中组部党徽制作厂家-标准党徽加工定制-党徽定点生产企业、党徽指定认可购买单位-中组部党徽党员徽章定点生产企业、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确定的具有生产资质的党徽购买途径党徽制造供应厂家工厂企业。组织部确定的生产制作、销售购买、定制采购党徽章生产制造厂家和党徽正规购买订购渠道途径与订制采购厂商企业单位及党徽采购函模板样式式样图样图案图稿文档文稿表格单据文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事业单位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证书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证书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 央 文 明 办 人 事 部 证书规格为245×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嘉奖证书 证书规格为245×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功证书 证书规格为245× 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记功证书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大功证书 证书规格为245× 6.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记大功证书 证书规格为245×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章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功奖章 该套奖章分为铜质奖章和绶带两部分,整体规格为100× 该套奖章分为铜质奖章和绶带两部分,整体规格为100× 奖章由黄铜压制成型,采用镀银工艺,全部为银色。奖章中心部位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其中,上部为五星图案, 中间部分是由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的“为人民服务”字样,奖章中心的下半部分图案为原子,奖章核心部分周围为波浪型水纹。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大功奖章 该套奖章分为铜质奖章和绶带两部分,整体规格为100× 奖章由黄铜压制成型,采用镀金工艺,全部为金色。奖章中心部位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其中,上部为五星图案,中间部分是由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的“为人民服务”字样,奖章中心的下半部分图案为翻开的书页,奖章核心部分周围为波浪型水纹。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牌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记功奖牌 规格: 540× 材质:钛金板+实木颗粒板。 说明:奖牌正中上方为一枚金属材质国徽,中间部分分别为获奖集体名称(字体为魏碑,78号字)、受到何种奖励(字体为魏碑,95号字),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名称和颁奖日期(字体为黑体,30号字)。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记大功奖牌 规格: 540× 材质:钛金板+实木颗粒板。 说明:奖牌正中上方为一枚金属材质国徽,中间部分分别为获奖集体名称(字体为魏碑,78号字)、受到何种奖励(字体为魏碑,95号字),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名称和颁奖日期(字体为黑体,30号字)。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12月18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七条 给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给予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其中,记大功奖励方案,应当事先征得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备案。 第八条 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嘉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旗)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地、州、盟)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奖励。市(地、州、盟)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第四章 定期奖励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第十一条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定期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二)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逐级上报。 (三)奖励决定单位审批。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及时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程序,依据奖励权限作出奖励决定。 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六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奖励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附上图)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附上图) 3. 事业单位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请点击访问) |
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审批应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防止“带病奖励” 日前,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件种类、权限程序、实施要求等作出规定,为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 按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奖励工作 《奖励规定》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把握事业单位特点,规范奖励工作,丰富奖励形式,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建立了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配套政策法规文件,是新时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基本遵循。 《奖励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致力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体现了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 《奖励规定》要求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组织实施奖励工作,将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都列入奖励实施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划分奖励权限、规定奖励程序,注意落实和保障事业单位的自主权。 给予嘉奖一般不超过人员总数20% 根据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需要,《奖励规定》从加强党建工作、执行重要任务、推进改革发展、长期服务基层、发明创造创新、维护安全稳定、对外交流合作等8个方面,明确了奖励条件,并对嘉奖、记功、记大功等奖励种类作了细化表述,增强了奖励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 《奖励规定》对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分别作出规定。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聘(任)期为周期进行,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奖励规定》提出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奖励规定》还对颁发奖励证书、奖章或奖牌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适应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奖励工作需要,对给予奖金作出原则性规定。 为保障奖励工作有序进行,《奖励规定》坚持把监督贯穿奖励实施全过程,强调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在审批时,要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应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从制度上防止“带病奖励”;对违反规定获得或实施奖励的,要按程序撤销奖励,追究责任,作出处理。 据新华社 ■ 解读 监督奖励并行 人社部相关专家介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对事业单位人员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办法。这次出台的奖励规定明确了8个方面的奖励,其中推进改革发展体现了新时代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激励,发明创造创新则与事业单位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形成了政策合力。尤其是对长期服务基层方面的奖励,以及《规定》对基层和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倾斜,具有明确的政策导向性质。 专家表示,事业单位人员的奖励规定与公务员的奖励和激励机制一道,构建了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系统机制。有利于激发他们的工作活力和创造力。同时,监督与奖励并行,将奖励置于监督之下,使奖励规定合理有效发挥其政策作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效日期: | 2019-01-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人社〔2018〕104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人社〔2018〕10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政府组成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省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册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人员聘用信息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为准。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
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和平时考核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表现。
三、考核标准及优秀等次比例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各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的15%。本年度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综合表彰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30%;本年度受省(部)级以上单项表彰或受市(厅)级综合表彰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20%。优秀等次比例由各事业单位自主分配使用。单位规模小,工作人员少的事业单位的优秀等次数,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在本系统内统一平衡确定。
没有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改革任务的单位,核减单位2个百分点的优秀比例。
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应控制在10%以下,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考核应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事业单位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个人总结、综合评议、民主测评、审核、公示、确定等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等程序组织实施。
本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统一使用《商丘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系统2018版》软件,各县(区)、各事业单位可在QQ工作群中下载。上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明细表》及考核电子数据均由本软件打印和导出。
五、考核结果使用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晋级、增资以及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六、时间安排
(一)2019年1月份: 申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校对单位参加考核人员信息。组织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按要求进行公示,个人填写《管理、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期)考核登记表》。
(二)2019年2月-3月份: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年度考核备案材料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一式三份)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明细表》(一式三份)及考核电子数据、《管理、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期)考核登记表》。为提高工作效率,市直事业单位备案材料可先报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明细表》及电子数据,个人考核登记表可延迟到4月底前完成备案存档。
(三)2019年4月份:各县(区)人社局上报年度考核结果。主要包括本地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总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汇总表》及人员考核电子数据库。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单位实际,细化考核方案,制定考核标准,量化考核内容。要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全面准确的原则,规范运作程序,严密组织实施。
(二)科学组织实施。把年度考核与年终总结、平时考核、聘期考核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要严格把握民主测评、等次确定、公示监督、考核备案等关键环节,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严格工作时限和备案制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结束后,及时将各类上报资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全市备案工作于2019年4月底结束。
联系电话:
附件: 1.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申报表(A4正反面)
2.管理、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A4正反面)
3.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期)考核登记表
(A3正反面)
2018年12月28日
附 件1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申报表
( 年度)
单位 |
| 单位性质 |
| ||||
编制数 |
| 实有人数 |
| 参加考核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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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单位受表彰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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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认证情况 |
| ||||||
单位“一票否决”情况说明 |
| ||||||
受处分、处罚、刑罚、在处分期内或受调查未下结论等影响考核的情况说明 | 姓名 原因 受处分时间 处分类别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签章(签字) 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单位 申请 比例 | 申请考核优秀等次 比例__ %,优秀等次指标____个。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意见 | 经审核,同意你单位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__%使用,事业单位优秀等次指标共___个。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作为本单位年度考核备案依据。
附件2
管理、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 年度)
姓 名 |
| 性别 |
| 聘现岗时间 |
|
岗位及职务 |
| ||||
岗 位 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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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总 结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评语和考核等次 建 议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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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确定年度(任 期) 考核等次意 见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本人意见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未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核情况说明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
|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
附件3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期)考核登记表
( 年度)
单 位
姓 名
现聘岗位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现聘岗位及聘期 |
| 兼任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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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总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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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创造发明及成果登记
起止 时间 | 项目、课题、成果、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名 称 | 工作内容,本人起何作用(主持、参与、独立) | 完成情况(获何奖励、效益或 专利)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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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 | ||||
日 期 | 名称及内容提要 | 出版、登载、获奖或在学术会议上交流 情 况 | 合 (独) 著(译著)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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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结 果
主管领导评语和 考核等次 建议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单位意见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确定 年度 (任期) 考核 等次 意见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本 人 意 见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未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核情况说明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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