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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广东银人金币公司 日期: 2022-05-26 查看次数: 30863
相信大家可能都比较熟悉军功章的含义,军功章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奖章,也称作功劳奖章,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领导机关授予在军队作战、训练、执勤、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立功人员佩戴的、用以褒奖其军功的荣誉证章。
同理,人民警察也有功劳奖章,用来奖励人民警察在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今天仅对五大系统人民警察的一、二、三等功奖章做一个简短的介绍。
公安机关的立功创模活动,起始于建国初期的镇反运动。1956年公安部首次制定了《人民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行办法》。1957年4月,改称“先进工作者”运动,1958年制定了《人民公安机关先进工作者运动试行办法》。文革后,公安部于1980年决定对公安系统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并制定了《关于颁发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的几项暂行规定》。到1984年5月,新制定《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按这个条例规定,个人立功根据功绩大小,分别评记一、二、三等功或授予英雄模范称号;单位或集体立功,根据功绩大小,分别评记集体一、二、三等功。2003年,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系统立功创模运动得以固定和规范。根据这个条令,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是指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维护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成绩突出的;
(三)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五)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
(六)加强科技强警工作,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七)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八)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九)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十)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和国际警务合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十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
1986年10月28日和2004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与劳动人事部、人事部发布《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据此,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椐工作成绩给予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其中,工作成绩特别显著,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记一等功。工作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记二等功。工作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记三等功。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立功奖章采用人民法院奖章样式
198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劳动人事部联合下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确定对表现突出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可给予授予荣誉称号和记功奖励。其中,记功分一、二、三等。对立功者颁发相应的立功奖章。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分别下发《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1991年4月1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0日),对奖励的种类、条件和程序等进行了修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立功奖章采用人民检察院奖章样式
1985年7月7日,司法部下发《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确定司法系统开展的表彰奖励,分为集体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个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1997年和10月21日、1998年5月20日,司法部又先后下发《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对表彰奖励进一步予以规范和固定。
司法行政机关所领导的监狱戒毒系统人民警察立功奖章采用司法部奖章样式
其实,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在乎的不仅仅是这些闪闪发光的奖章,在乎的是人民群众的认可!我想说,为人民服务,让人民群众发自内心地对警察的认可和感激才是最美的勋章!
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一等功奖章、司法部二等功奖章、司法部三等功奖章
法院三等功奖章、法院三等功勋章、法院三等功纪念章
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表彰大会25日上午在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亲切会见会议代表,向他们表示热烈祝贺,向全国广大公安民警辅警致以诚挚问候。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王沪宁参加会见。
上午10时30分,习近平等来到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全场响起热烈掌声。习近平等向代表们挥手致意,同大家亲切交流并合影留念。
郭声琨参加会见并在表彰大会上讲话。他指出,全国公安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实践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学习弘扬英模精神,全力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各项工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上宣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模范公安单位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表彰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决定,公安部关于表彰全国公安系统优秀单位优秀人民警察和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的命令,并向获奖集体和个人代表颁奖。全国公安系统982个先进单位、1485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全国模范公安单位代表、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京港澳高速窦店公安检查站站长张库,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代表、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六大队大队长高湛在大会上发言。
丁薛祥、陈希、肖捷参加会见,赵克志参加会见并主持大会。
《 人民日报 》( 2022年05月26日 01 版)
第 135 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已经2015年3月18日公安部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2015年8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 安 部 部 长 郭声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2015年10月1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按绩及时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从严;
(五)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奖励工作。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政工部门做好奖励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奖励经费应当列入各级公安机关年度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
第六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七条 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
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
第八条 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根据受奖集体的事迹特点确定。
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授予个人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维护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成绩突出的;
(三)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五)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
(六)加强科技强警工作,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七)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八)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九)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十)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和国际警务合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十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
(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对集体或者个人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对同一集体或者个人1年内原则上不重复给予同等级及以下等级奖励。
第十二条 集体或者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当暂停实施奖励。
集体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或者重大失职、失误问题的,原则上1年内不予奖励;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奖励。个人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原则上不予奖励。有重大或特殊贡献的集体或者个人,可以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四章 奖励的权限
第十三条 公安部的批准权限:
(一)全国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奖励,其中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公安部审批;
(二)省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奖励;
(三)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奖励。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一)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
(二)市(地)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三)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第十五条 市(地)级公安机关批准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第十六条 经公安部批准,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个人记一等功,可以由所在省级公安机关办理;经市(地)级公安机关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集体和个人嘉奖,可以由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七条 铁路公安局、交通运输部公安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执行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其所属下级公安机关参照执行市(地)级以下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第十八条 对受组织委派,离开原单位执行临时任务或者借调、挂职的人民警察,时间1年以上,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时间不足1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向原单位介绍情况,由原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
第五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九条 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集体研究提出奖励申报意见;
(二)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申报奖励对象事迹进行核实,并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奖励审核意见;
(三)公安机关研究确定奖励批准意见,组织进行公示后予以公布。超过本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的,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对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重大案件侦破等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必要时,可以简化程序,由奖励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奖励批准机关直接批准奖励。
第二十条 奖励申报意见应当在相关集体和个人做出符合奖励条件的成绩后1个月内提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奖励申报意见,奖励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分别在收到奖励申报材料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特殊情况下,应当及时完成奖励申报、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拟实施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奖励申报、审核、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应当征求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法制和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对拟实施奖励的个人,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拟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奖励批准机关组织考核,或者委托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政工部门组织考核,受委托的政工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应当逐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决定,以奖励批准机关行政首长签署命令的形式下达。行政首长空缺时,以奖励批准机关印发决定的形式下达。
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决定应当及时宣布,并举行简约、俭朴的授奖仪式。必要时,可以召开表彰会。
第二十五条 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施后,奖励命令、审批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存入公安机关文书档案,个人奖励审批表同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年度个人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比例,分别不高于当年实有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总数的百分之九、百分之三、千分之三、万分之三。根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的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不受年度奖励比例限制。
年度集体、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和集体记一等功,不规定具体比例,由公安部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年度集体记二等功以下奖励的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厅、局级以上单位、个人和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予奖励;处级单位和个人奖励从严控制;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奖励数量应当占年度奖励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等专项任务的,经公安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年度奖励比例。
第二十九条 对在执行重大专项工作任务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行政首长签署嘉奖令的形式,及时予以鼓励。
第六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三十条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匾或者奖状;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嘉奖奖励的个人颁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奖匾、奖状、奖章、证书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的式样、质地和规格制作。属于公安部批准权限的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属于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批准权限的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制作。
第三十二条 奖匾、奖状、奖章、证书由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妥善保存。获得奖励的个人在参加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时可以将奖章佩戴在左胸前。
第三十三条 奖匾、奖状、奖章、证书丢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所在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报告,并由政工部门核实后按照程序报奖励批准机关予以补发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统一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集体嘉奖5千元,集体三等功1万元,集体二等功2万元,集体一等功3万元,集体荣誉称号5万元。
个人嘉奖2千元,个人三等功5千元,个人二等功1万元,个人一等功2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5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8万元。
集体奖励的奖金一般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
第三十五条 获得授予或者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保送进入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学习。
第三十六条 获得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晋升警衔。
第三十七条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含追记、追授的)的个人死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吊唁。
第三十八条 获得奖励的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七章 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在政治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使他们保持荣誉,不断进步。
第四十条 对获得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由省级公安机关建立联系制度和管理档案,定期组织进行考察,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并每年报公安部备案。对获得其他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地)级以下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对象,建立联系制度和管理档案,定期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获得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有调离、退休、死亡等情况,其所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休养活动。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功模民警培训和休养;市(地)级以下公安机关功模民警培训和休养结合实际组织开展。
第八章 奖励的撤销
第四十三条 获得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集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撤销奖励,由原奖励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原奖励批准机关审批。必要时,原奖励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四十五条 奖励撤销后,由原奖励批准机关收回奖匾、奖状或者奖章、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属于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同时收回奖金。撤销个人奖励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令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及其在编在职人员,公安机关见习期人民警察、离退休人民警察、在编在职工勤人员和公安院校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公安现役部队奖励工作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开展其他评比表彰活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条令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4日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部令第66号)同时废止。
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表彰大会5月25日上午在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亲切会见会议代表,向他们表示热烈祝贺,向全国广大公安民警辅警致以诚挚问候。会上宣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模范公安单位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表彰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决定,公安部关于表彰全国公安系统优秀单位优秀人民警察和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的命令,并向获奖集体和个人代表颁奖。全国公安系统982个先进单位、1485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全国优秀人民警察
北京市
毋 冰 刘海林 李 聃 温 健 张 一 魏红运 曲林毅 何 方 刘 宁 王少阳 房 刚 张 宇 张 艳(女) 任现昌 张国伟 刘潇潇 郑光达 高立国 李 春(女) 何 飞 王 佳(女) 张 建 刘炳旺 王宗桃 邓秋民 刘 晨 高春正 范怡婷(女) 杨 阳 张继平 付小磊 王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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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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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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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权 王 勇 张建民 刘燕强 冯立军 梅耀军 李 磊 王一波 代玉花(女) 苏日格 胡格吉乐图 李来锁 陈晓峰 裴继荣 周 飞 王 飞 斯日古楞 刘 波 李嘉琦 王海东 刘 安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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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海 李 斌 崔 平 杨翠君(女) 沙晓颖(女) 韩德辉 王善钢 孙 涛 陈 超 张 毅 董 航 张宇航 董 赢(女) 唱利民 张 宇 邱东娜(女) 丁宏伟 贾海龙 郭子剑 姜长军 陈兆鑫 孙 楠 张 翔 张 卓 马 强 邢宝昌 王 东 刁海林 舒翠艳(女) 张立国 赵 宇 刘忠宇 刘国峰 王 浩 裴丽家 闫功和
吉林省
李鸿志 王 尉 王 旭 霍 锐 边洪波(女) 王 雷 刘 刚 邵立夫 鲍立军 贺胜君 于 雷 张玉亮 赵 菲(女) 于江成 陈建军 岳红星 杜永来 陈壮威 王政委 范世宏 左永鹏 宋少东 温树全 郑伟明
黑龙江省
陶承全 路博阳 赵普光 李 辉(女) 潘 锐 郭明睿(女) 刘 柱 穆奕丞 韩 彦(女) 韩树波 周秀勇 于胜龙 杨 鹏 姜忠姣(女) 李海庆 仇雪松 郭俊峰 杨金刚 陈 昭 周 围 孙 亮 张东来 谢 军 邹 蕊(女) 王力男 高慧俊 丛少华 宋 鹤(女) 李春芝(女) 冷冰冰(女) 邵立坚 谷 成
上海市
陈文俊 邵梦阳 薛文渊 刘志雄 张 杰 陆静军 王 韡 陈建强 刘志浩 谢晓锋 朱志萍(女) 万静艳(女) 夏志松 陈 未 徐 疆 侯晓燕(女) 孙礼钢 周雅萍(女) 陈梁顺 吴 瑕(女) 夏新平 茅丹丹(女) 吴明峰 沈益青 胡佳灏 吴天翼
江苏省
马 萧 巫 凯 王 乐 顾 全 高 红(女) 郭 琪 徐 昇 韩 桓 张 俊 张小四 李 健 任 鹏 尚 庆 何一帆 戌 春 徐 明 王 玲(女) 李寅衍 任 飞 冯俊毅 陆良坤 张继秋 汪梅莲(女) 江 锋 孔 静(女) 田恒友 樊孝昌 王 猛 李 宁 华庆永 徐旭鸣 许 毅 李晓燕(女) 李 刚 卜春华(女) 葛 健(女) 罗金芳 赵 欢 彭 杰 朱克家 何案彬 张 勃 朱晓晨(女) 史劭明 殷 明 汪崇岭
浙江省
陆建伟 金 磊 崔 震 陈宗耀 季伟忠 黄 霆 虞科技 沈阳林 张登奎 林 波 薛大才 姚 艇 金胜义 陈晓辉 白翊辰 李小荣 沈 杰 俞 军 言海明 濮伟强 史 炜 潘志远 顾刚均 应健达 蒋益群 盛华军 张建东 王 宁 王佳辉 王 英(女) 黄 彬 翁燕敏 杨光琴 施丽伟 刘剑波 徐 强
安徽省
陈伟伟 杜汝达 王 涛 孟咏梅(女) 郭 伟 厉恩重 李 雳(女) 冯胜军 张爱华(女) 王 君(女) 赵同力 李 军 马义民 肖 静(女) 苏永华 胡 军 程仁杰 袁中才 张阳平(女) 李向东 伍维岭 孙成宝 陈广柱 王俊彬 宣庆忠 何成宏 刘国军
福建省
陈德桦 黄林彬 林文清 陈庆荣 杨 巍 洪永德 姚 博 徐子敬 李世峰 郑利军 覃旺根 洪树棠 王保育 张国文 许庆海 陈满江 蔡长翼 吴京宾 邓晓斌 黄 强 李大煌 黄顺强 曾 东 杨 凯 丁元华 温曜圻
江西省
李龙吉 龚 辉 康宜强 张 陆 徐志平 夏小龙 叶 亮 张 强 王建月 周彬宇 刘 益 万 彧 曾元祥 黄田丰 汪 颉 徐志鹏 胡志明 付美琴(女) 汤 嘉 张华生 张文可(女) 胡延平 陶 波 胡晓伟 杨 峥 陈伟栋 黄永坚
山东省
徐 鑫 刘晓萌 张 琳 齐照明 王德智 高妮娜(女) 陈兴隆 曲建涛 矫良本 唐玉峰 牛庭峰 王道博 丁乃勇 李 铮 秦宏图 陈永军 王广极 康德祥 于 东 张 健 徐勇亮 马延安 张成新 秦士国 孔德昌 张连波 刘 伟 张建政 孔宏伟 杨 芳(女) 胡国建 王 勇 李 成 胡婷婷(女) 李 明 马庆斌 申之国 李金龙 孙艳兵 王晓静(女) 李学飞 胡公礼 郝文静(女) 巩方志 王法刚 康江涛 于文亮 赵相鹏
河南省
刘建刚 徐 俊 李永亮 李天晓 宋朝阳 冯晓娜(女) 孙建涛 周兴慧 范建国 王百瑞 刘少传 王延朋 董 刚 郭莉娅(女) 付永民 张彦光 徐 磊 朱 锋 李慧娜(女) 许庆丰 高全军 王华文 孙军山 张志高 王孝禹 高燕飞 张 帆 贾汉牢 张希功 贺 涛 梁明赟 孙恒生 张坤领 王祖新(女) 艾茂森 徐家兵 杨先强 薛征建 王继华 康顺利 李培伦 王沙沙(女) 申晓宇 刘 锋 邹 伟
湖北省
李 正 丁 晨 杨道兵 潘 飞 胡永鹏 吴世文 郭瑞梅(女) 周公平 章红艳(女) 王林军 孟凡建 赵军成 邱 军 李明国 廖 涛 杨 帆 蒋红艳(女) 樊艳芳(女) 赵哲仁 唐 权 吴庚学 占旭光 石 冶 邓 刚 王喜洋 杨 蓥 郑传华 庞守华 魏 星 胡学军 徐 郧 陈晓辉(女)
湖南省
王文凯 潘 峰 杨曙光 刘智勇 宋 维 钟平熊 罗 鹏 彭能辉 陈松柏 周小莲(女) 戴群星 唐 忠 唐邵力 卢艳玲(女) 杨建波 杨盼岳 郭作全 黄春明 黄 忠 何 磊 彭卫民 雷明华 樊小兵 杨俊杰 彭 炜 胡黎明 杨海卿 谢 亮 李 琦 彭 刚 刘科求 陈 宇
广东省
杨明华 杨旭东 吴羽翔 冯明杰 陈华应 赵军伟 简绍灵 杨晓山 袁 靓 时春霞(女) 梁兆军 张 玉 唐礼丰 孙小刚 谢翔飞 罗明星 余小龙 梁 宇 周荣波 邱松昂 李焕忠 黄晓明 王 东 戴土生 李兆尧 吴 虹(女) 卢能业 方 明 龙剑彬 林喜榆(女) 赖冠文 李福华 邱梓龙 黄晓开 韩 峻 张械强 黄盛华 邓淦培 黄 唯 张华威 蓝 宇 廖英隆 李志坚 陈宏荣 张志灵 黄滨强 曾广宁 张 静 梁 毅 肖焯鹏 李健能 胡桂霞(女) 郭陈林 叶沃淦 陈建升 韩晓刚 李延忠 张继霆 黄兴怀 余奕林 江永平 叶吉发 邹辉明 黄志杰 王 萍(女) 周军良 向 锐 王 博
广西壮族自治区
曾 浩 覃佳森 唐郑春 邓嘉民 胡 波 张 峰 何雨憬 唐 勇 蒋先明 叶 诗 李 缅 周 婷(女) 赵必锋 陈建宇 黄祖设 叶 东 黄 涛 刘波涛 范永科 黎 明 蓝支檀 吴淳凌 廖克将 甘新志 陈兴文
海南省
陆 娴(女) 钟兴辉 贾博儒 邓 实 陈 斌 李文栋 何镕昊 张 华
重庆市
邹世林 杨裕强 梁 莹(女) 杨军梅(女) 文越岭 胡宗国 曾令柱 黄永先 郑春云 刘 勇 陈晓秋 周赟杰 何 力 周和理 陈新祥 谢 健 董洪文 方祥财 钟小军 肖雄峰
四川省
赵鹏飞 刘 军 陈经业 胡 雪(女) 蔡昌理 李柚池(女) 罗政权 龚林斌 袁 斌 颜 科 李自强 谌晓蓉(女) 钟 磊 谢志建 杨大伟 梅 伊 王庆国 邓永平 柴永勤 陈 静 陈 路 李永权 蔡卫宇 陈 林 巫 松 周黎明 熊中华 李文燕(女) 罗远东 周似会 马 妍(女) 萧 軼(女) 余太平 泽让阳 包永鹏 徐 凯 沈 东 解古依格(女) 瞿发清 刘 芳(女)
贵州省
曹 伟 张 慧(女) 李 鳌 陆 侣 蒋文斌 徐世勇 张月敏(女) 郭小东 齐 乐 叶 锦 本亚兵 张仕兵 陈 贵 陈陟凌 杨仕荣 卢先勇 舒选武 姚 超 余方庆 金国芬(女) 杨英仓(女) 李杨洋
云南省
刘华昆 张君臣 毕寒飞 杨 斌 坝再福 张宏林 杨新祥 张克富 杨开阳 文 云 苏将来 刘志杰 骆文龙 李延春 李洪富 彭增稳 何建文 李正波 余 滔 梁永恒 有 优 马 俊 王华峰 王家兴 郑俭生 廖昌茂 孙胜品 和 青 和 彪 徐茂花(女) 韩志超 和炉光
西藏自治区
次仁尼玛 季 昆 杨雪军 谢 军 格桑次仁 吴 俊 刘 箐 次仁旺久 扎 西 旦增曲扎 仁青达娃 扎西达瓦 米玛次仁 刘尊红 冷少玉
陕西省
吴 强 王 昆 祖国栋 李少峥 石 磊 赵小伟 张 岱 杜启明 刘建利 冯 超 苏 毅 祝宏军 马远峰 李晓民 张渭斌 刘云锋 边建宏 李路珂 李鹏鹏 杨 帆 张红轩 李秀虎 李 波 任小燕(女) 张仲林 胡清地 杨关顺 李 军 李 强
甘肃省
张子剑 刘长国 魏职兵 闫祥林 徐培龙 吴国柱 张建卓 李勇斌 隆占文 赵 涛 吴新元 任寅宽 杨海涛 纪君年 孙雅丽(女) 李建勋 曾毓刚 杨武义 李金仓 马海虎 桑 杰 陈吉勇
青海省
罗林发 哈六甲 张育栋 多杰当周 白少云 韩英健 王新玲(女) 李 举
宁夏回族自治区
屠建波 王晓荣 马 涛 周 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布杜热合曼·阿米尔 刘 昶 张 虎 胡亚伟 詹 鹏 张春敏 赵典鹏 张 伟 尹鹏飞 玉素甫江·阿洪 陈玉涛 比拉力江·海热丁 艾尼·阿力普 西尔艾力·依明 艾力·吐尔洪 麦提尼亚孜·艾麦尼亚孜 宁 威 麦提喀斯木·亚森 毛立军 李 勇 马 超 阿力木江·阿不拉 阿依姑丽·阿尤甫(女) 图尔荪艾力·库尔班 施万荣 冯军鑫 丁永刚 乔程义 李志龙 阿不来提·买买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谷 潇 唐德涛 王李娜(女) 杨 权 吴前辉
公安特勤部门
田 伟 唐凌湘 郑 光 史创创 刘 锋
铁路公安系统
梁永臣 张庆生 姚志俭 蒋海春 赵雪松(女) 赵志钢 阎晓鸿 林相深 聂海兵 郝瑞冬 韩北辰 孟 猛 丁 岩 曾 磊 董俊锋 田 泉 薛 超 秦洪刚 陈 博 张学峰 罗来虎 程诗静 赖国平 吕 钦 吴志辉 欧广伟 付 达 王 靖 农辰灿 武德树 周 波 王安思 叶 陵 黄大庆 王 真 刘志军 欧 睿
海关缉私部门
梁学奭 周剑锋 郝 静 郑 充 周 璞
民航局公安局
廖荣南
首都机场公安局
陈予苏
长江航运公安局
章 奇
公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
彭常乐 卢立明 徐桂卿 林惠煌 黎智辉
移民管理机构
陈静波 郗素女(女) 王 驰 程俊堂 黄 健 那 森 罗靖翔 许方英(女) 田 阳 孙方雨 朱嘉宁 李 颖(女) 马義超 张明娟(女) 段小红(女) 裘欣欣(女) 胡云龙 海 贝(女) 王 欣 易桂平 胡 青(女) 李 强 欧阳轩乾 廖招兵 廖 鹏 王东玉 谭家海 亢 杰 苏 彧 张建国 安晓华 王 微 张 源 王金明 樊 洲 赵 犇 阿思里别克
来源: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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