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共中央批准,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近日印发《勋章、奖章、纪念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此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推动建立了中国特色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近年来,八一勋章、友谊勋章、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表彰、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重大功勋荣誉表彰项目顺利开展,通过竖起标杆、立起旗帜,在全社会营造了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
勋章、奖章、纪念章是功勋荣誉表彰的重要载体和直接体现形式,规范勋章、奖章、纪念章的管理和使用是健全完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目前,勋章、奖章、纪念章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章体尺寸没有形成规制,佩戴位置、数量、顺序、场合较为随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勋章、奖章、纪念章的荣誉性、权威性、严肃性。《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勋章、奖章、纪念章的管理和使用,健全完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切实维护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荣誉性、权威性、严肃性,更好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激励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答:对勋章、奖章、纪念章的管理和使用作出规定,是世界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办法》注重加强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对勋章、奖章、纪念章的设计制作、尺寸要求、颁授佩戴、保管宣传等作出明确规定,为规范勋章、奖章、纪念章的管理和使用提供遵循与依据。二是建立梯次鲜明的规制。按照功勋荣誉表彰项目的类别和层级,对勋章、奖章、纪念章的尺寸、佩戴等作出相应规定。三是充分吸收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管理经验,使我国勋章、奖章、纪念章的管理和使用与国际接轨。
为形成梯次鲜明、规范有序的规制,《办法》按照尺寸逐级递减、颁授佩戴方便的原则规定了各类勋章、奖章、纪念章的通径。其中,共和国勋章通径为70毫米,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通径为65毫米,党、国家、军队设立的其他勋章通径一般为65毫米,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奖章和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奖章通径不超过60毫米,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颁发的纪念章通径不超过50毫米,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奖章、纪念章通径不超过50毫米。
《办法》要求,勋章、奖章、纪念章的设计制作应当主旨鲜明、含义深刻、庄重美观,充满时代气息、具有中国特色,选材得当,具有较高的昭彰、教育和收藏价值,充分体现荣誉感。
答:确定如何佩戴、在什么场合下佩戴是《办法》的重点内容。结合我国国情、礼仪风俗并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做法,《办法》规定,勋章、奖章、纪念章颁授时,一般采用领绶形式挂颈佩戴,其他场合一般采用襟绶形式在胸前佩戴。在颁授现场,获得者如果佩戴原有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应当按照规定顺序采用襟绶形式佩戴,原有勋章、奖章、纪念章不能采用襟绶形式佩戴的,一般不在颁授现场佩戴。颁授时,颁授人以及获得者一般应当着正装、职业服装或者少数民族盛装,并且保持干净整洁。
《办法》规定,参加全国性授勋授奖、庆典纪念等活动,应当优先佩戴国家级表彰奖励以上等级的勋章、奖章或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纪念章。参加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人民团体、行业系统或者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要活动、仪式或者出席其他正式场合,可以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
答:《办法》总体按照“勋章、奖章、纪念章”,“我国、外国、国际组织”的佩戴顺序,重点针对我国颁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确定了佩戴的位置、数量、顺序等具体规则。《办法》规定,我国颁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应当佩戴于左侧胸前,按照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其他荣誉称号奖章、表彰奖励奖章以及纪念章的顺序自上而下、由佩戴者身体内侧向外侧佩戴。同时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时,左侧胸前一般不超过4排,每排不超过3枚;只佩戴奖章(不含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和纪念章时,左侧胸前一般不超过3排,每排不超过3枚。为直观展示佩戴规则,《办法》还针对不同佩戴情况绘制了佩戴示意图。
答:《办法》规定,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以及民间组织等颁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应当佩戴于右侧胸前,数量不得超过《办法》规定的勋章、奖章、纪念章佩戴数量,佩戴位置应当低于左侧胸前佩戴的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
《办法》规定,任何中国公民不得接受、佩戴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可能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以及民间组织颁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不得接受具有上述情形的国际奖励;不得佩戴不符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的、具有表彰奖励性质的证章。党政领导干部接受国际奖励或者国内民间奖励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办法》要求,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勋章、奖章、纪念章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办法》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撤销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后,应当及时收回该勋章、奖章、证书及其附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我国颁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证书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营利性以及其他不适宜的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计制作、持有、佩戴《办法》规定的勋章、奖章、纪念章,不得故意损坏、变造勋章、奖章、纪念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和开展表彰奖励,中央和国家机关、县级及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面向社会或者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四条 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
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组织实施,负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开展表彰奖励的评选等工作,负责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第五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第六条 国家勋章包括“共和国勋章”和“友谊勋章”。
“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杰出人士。
“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第七条 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杰出人士。
第八条 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一般冠以“人民”,如“人民英雄”、“人民卫士”、“人民科学家”、“人民艺术家”、“人民教育家”等,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第九条 “共和国勋章”通过评授和普授两种方式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直接提出并按程序随时授予。评授指评选授予,按设定条件好中选优,评选确立,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普授指普遍授予,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特点确定基本条件,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参与者、参加者均可授予。
国家荣誉称号一般通过评授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直接提出并按程序随时授予。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
第十条 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建议人选,报请党中央同意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并签发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
第三章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勋章和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党中央设立“七一勋章”和荣誉称号,中央军委设立“八一勋章”和荣誉称号,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务院设立荣誉称号,授予在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崇高精神风范,以及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群众公认的个人和集体。
第十六条 国务院荣誉称号采取不定期授予的方式,具体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荣誉称号采取提名方式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初步建议人选。
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初步建议人选。
第十八条 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方面的初步建议,经过资格审查、评选、考察等环节,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建议人选,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总理签发荣誉称号证书。
国务院可以直接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授予国务院荣誉称号,应当举行专门的颁授仪式,向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奖章、证书。
第二十条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联合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章 国家级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单独或者联合开展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个人和集体,可以给予国家级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全国”、“国家”等,具体名称可以根据被表彰对象身份和事迹特点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分为定期表彰奖励和及时性表彰奖励。定期表彰奖励项目一般每5年开展1次。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可以给予及时性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承办单位提出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
(二)推荐。有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三)初审。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有关方面初审同意后,省部级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对象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还应当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环境保护、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意见,并组织公示。
(四)复审。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有关方面组织复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组织公示,按程序报批。
(五)决定。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表彰人选,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
(六)备案。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将表彰名单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对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中贡献特别突出的外国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对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品质高尚,事迹突出,群众认可的个人和集体,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等省部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经本地区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
市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
第三十条 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定期开展,一般每5年开展1次。特殊情况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本地区、本系统称谓,并与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以及国务院荣誉称号相区别。
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评选程序,参照国家级表彰奖励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开展的表彰奖励,应当事先将工作方案报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组织实施。
第六章 纪念章
第三十二条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联合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第三十三条 荣誉性纪念章名称应当冠以体现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特点的限定词,一般不分级分类。
荣誉性纪念章一般应当向参与过该项工作的全体人员颁发。
第三十四条 纪念章作为荣誉性纪念,重在精神鼓励,不享有有关待遇。
第三十五条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省级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第七章 待遇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设立党、国家、军队功勋簿。“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党、国家、军队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勋章获得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及其功绩应当记载于功勋簿。
第三十七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按照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等应当给予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关心和帮助,开展走访慰问、培训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可以邀请其参加重要庆典和重大活动。
建立困难帮扶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及时予以救助。
第三十九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声誉。
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及勋章、奖章、奖牌、纪念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功勋荣誉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被撤销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当收回其证书及勋章、奖章等,撤销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对被撤销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集体,应当收回其证书和奖牌。
第四十二条 对擅自举办功勋荣誉表彰奖励活动、借功勋荣誉表彰奖励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营利的,以及在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条例规定授予功勋荣誉、给予表彰奖励条件的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施行后去世的,可以予以追授。
第四十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8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表率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党员和党组织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是指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表彰以及颁发纪念章等形式,对党员、党组织等进行褒奖。
第三条 党内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以精神激励为主;
(六)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勋章
第四条 党中央设立“七一勋章”。“七一勋章”是党内最高荣誉。
第五条 “七一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杰出贡献、创造宝贵精神财富的党员。授予对象应当在全党全社会具有重大影响、受到高度赞誉。
“七一勋章”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六条 “七一勋章”通过评授和普授两种方式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直接授予。评授指评选授予,按设定条件好中选优,评选确立,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国共产党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普授指普遍授予,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特点确定基本条件,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参与者、参加者均可授予。
第七条 中央组织部提名“七一勋章”授予人选,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审查,报党中央决定。
党中央可以直接决定“七一勋章”授予人选。
第八条 党中央举行颁授仪式,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签发证书并颁授“七一勋章”。
颁授仪式一般安排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举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
第九条 根据需要,党中央可以设立其他名称的勋章。
第三章 荣誉称号
第十条 党中央设立荣誉称号,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崇高精神风范,以及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的党员和党组织。
荣誉称号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或者冠以专项工作称谓。
荣誉称号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十一条 党中央可以与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中央组织部根据有关方面建议,提名荣誉称号授予对象,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审查,报党中央决定。
党中央可以直接决定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
第十三条 荣誉称号不定期授予。党中央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党员颁发证书、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党组织颁发证书、奖牌。
第四章 表彰
第十四条 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党委(以下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基层党委,可以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等表彰项目。经党中央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组织部,可以设立优秀党组织书记表彰项目。
中央纪委、党中央工作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工作部门,可以设立个人和集体表彰项目,表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委可以设立其他表彰项目。
第十五条 党中央、中央纪委、党中央工作部门设立的表彰项目,冠以“全国”称谓;其他表彰项目,冠以地区、系统、单位等称谓。
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等,可以根据其层级、类别命名。
第十六条 对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正式党员,可以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重点表彰基层和生产、工作一线的党员。
对模范履行党的建设工作职责、作出显著成绩的专职或者兼职党务工作者,可以表彰为优秀党务工作者;重点表彰基层党务工作者。
对模范履行职能职责、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党组织,可以表彰为先进党组织;重点表彰基层党组织,可以表彰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
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根据前款规定,提出表彰对象的具体条件。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十七条 党组织一般定期开展集中表彰。
党中央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1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1至2次。省级以下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2至3次。
基层党委集中表彰的时间,由上级党组织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集中表彰的数量,一般根据党员和党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确定。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数量,由党中央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数量,与中央组织部沟通后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对下级党组织开展集中表彰数量作出指导性规定。
第十九条 党组织开展集中表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制定表彰工作方案,报上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备案。
(二)推荐。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
(三)考察。党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纪检机关、相关部门意见。经考察合格后,向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四)审核。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五)公示。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
(六)决定。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作出表彰决定。
集中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由中央组织部提出表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表彰对象报党中央批准后,由党中央作出表彰决定。表彰对象名单由中央组织部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开展表彰的党组织一般应当举行表彰大会,颁布表彰决定。对获得表彰的党员颁发证书,可以同时颁发奖章;对获得表彰的党组织颁发证书、奖牌。
党中央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等,一般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逢五、逢十”周年大会上进行,也可以专门召开表彰大会。
第二十一条 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党员和党组织,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
开展及时性表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量,可以适当简化工作程序。
第五章 纪念章
第二十二条 党中央可以单独与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党员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第二十三条 经党中央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单独或者与同级政府等联合向党员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派出的机关代表、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可以向党员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第六章 待遇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七一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载入党、国家、军队功勋簿。
“七一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可以受邀参加党和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列席党的重要会议。党中央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或者其他重要节日对“七一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进行慰问,也可以委托中央组织部或者有关党组织进行慰问。
“七一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其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代表可以受邀参加党和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中央组织部或者有关党组织,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或者其他重要节日对其进行慰问。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的其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受到党内表彰的其他个人和组织,按照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 党中央授予“七一勋章”和荣誉称号,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等工作,由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
党内其他各项表彰工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门归口负责。党委组织部门对下级党组织表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运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范。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了解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困难,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走访慰问等活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应当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十条 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的,由授予的党组织予以撤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收回其证书及勋章、奖章、奖牌等,撤销其获得的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将授予或者撤销党员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党中央颁发的证书及勋章、奖章、奖牌和纪念章式样、制作及有关管理事项,由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作出规定。
中央纪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对本级和下级党组织颁发的证书及奖章、奖牌和纪念章式样、制作及有关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证书及勋章、奖章、奖牌、纪念章,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在党内功勋荣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央纪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可以根据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法。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内表彰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8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附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深入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着眼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突出为战励战,加强体系设计,构建富有新时代特色、符合新体制特点、体现新使命要求,全面聚焦备战打仗的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体系。
《条例》按照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纪念章等,区分战时平时、行业领域、人员类别,对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体系进行全面重塑。《条例》创新设立指挥员功勋荣誉表彰措施,体系设计聚焦胜战、聚力强军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统一规范军队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待遇,丰富荣誉褒扬激励形式。《条例》还对军队涉外功勋荣誉表彰作了规范。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完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教育引导官兵发扬我军大无畏的英雄气概和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激励全军官兵奋力实现建军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充分发挥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价值导向作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领导就《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领导就《条例》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和过程,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我军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发端于红军初创时期,历经90多年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特色鲜明、系统配套的制度机制和经验做法,有力促进各个历史时期军队使命任务圆满完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加强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大对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作出部署,提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中央军委关于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对制定《条例》作出具体安排。
按照党中央、中央军委部署要求,紧跟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进程,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于2019年1月成立课题组启动《条例》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课题组深入学习贯彻习主席有关重要指示,到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单位调研,面对面听取官兵意见建议,分领域分专题深入研究论证。《条例》稿形成后,广泛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军委机关部门和大单位意见,经过政策制度改革项目评估审核和立法审查,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1年1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条例》。12月9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条例》。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完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教育引导官兵发扬我军大无畏的英雄气概和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激励全军官兵奋力实现建军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条例》主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在制定《条例》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把牢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习主席关于功勋荣誉表彰一系列重要指示,立牢根本遵循。二是聚焦备战打仗。坚持战斗力标准,着眼锻造能打仗、打胜仗的过硬部队,构建完善褒奖激励体系。三是加强体系设计。把战时、平时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统筹起来,对接相关法规制度,整体重构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体系。四是强化激励效应。创新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制度机制,增强功勋荣誉表彰的获得感、荣誉感。五是坚持守正创新。继承发扬优良传统,适应新时代新体制新使命创新探索,不断增强制度的功能作用。
问:这次制定《条例》是一次体系创新,请问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制定《条例》,是落实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对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的整体性重构重塑。主要创新体现在:法规位阶上,《条例》是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在我军历史上尚属首次,为新时代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提供基本遵循。类别项目上,根据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项目设置原则,明确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的项目包括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纪念章。规范内容上,将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实施情形拓展为战时、平时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3种,系统规范功勋荣誉表彰的项目、条件、权限、程序、荣誉标识、待遇、宣扬、管理监督等8个方面,使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证章体系上,把握勋章彰显至高荣誉、荣誉称号奖章凸显标杆楷模、奖励表彰奖章体现功绩褒奖、纪念章反映荣誉经历的总体定位,创新设计军队勋章、奖章、纪念章,并配套设计证书,构建形成聚焦胜战、聚力强军的军队功勋荣誉表彰证章证书体系。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答:《条例》分为3个板块。第一章总则为第一板块,主要明确制定《条例》的目的依据,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原则、类别项目、管理体制。第二章至第七章为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区分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纪念章和军队涉外功勋荣誉表彰,分别规范授予对象、授予时机、权限程序、颁授方式等内容。第八章、第九章为第三板块,主要明确军队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相关待遇、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管理要求等。
问:《条例》如何体现聚焦备战打仗导向?
答:我军功勋荣誉表彰自诞生之日起,就铭刻着为战烙印。《条例》总结我军作战奖励经验,适应现代战争需要,把战斗力标准贯穿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一是把“坚持服务中心,聚焦备战打仗”作为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工作的重要原则,鲜明立起为战、务战、励战导向,使军人荣誉回归打仗本真。二是重构战时功勋荣誉表彰项目,新设“红旗勋章”和“红星勋章”,设立特级、一级、二级战时荣誉称号和一、二、三、四等战功,设置战时纪念章,充分激发部队高昂战斗热情和旺盛战斗意志。三是适应战时节奏,适当简化程序,突出快评快奖,及时发挥功勋荣誉表彰对作战的激励作用。四是坚持高功重奖、战功厚待,明确战时褒奖待遇高于平时褒奖待遇,让浴血奋战、沙场建功的将士倍受尊崇。五是充分考虑指挥员对打赢战争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指挥员褒奖力度,创新提名推荐的方式和程序,让更多备战有为、打仗有功的指挥员走上领奖台。
问:《条例》如何贯彻体现精准精细施奖要求?
答:新体制下我军组织结构更加完善,专业分工更加精细,对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更高。制定《条例》,主动适应这一时代要求,走精准化施奖路子。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细化奖励情形,战时区分指挥作战、参加战斗、支援保障,平时区分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国防科技、服务保障组织实施奖励,颁发相应奖章,实现打仗有打仗的奖、科研有科研的奖、保障有保障的奖。二是规范奖励时机,战时奖励在作战过程中及时实施,平时奖励结合半年或者年度工作总结实施,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一般在任务结束后实施,同时对及时性施奖作出规定。三是改进奖励程序,战时按照作战指挥关系、平时按照领导管理关系、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按照任务指挥关系实施奖励。这样设计,坚持奖当其人、奖当其绩、奖当其时,充分发挥功勋荣誉表彰的激励效应。
问:《条例》对表彰是如何规范的?
答:表彰是我军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有效激励手段,在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根据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相关规定,按照奖励表彰平行实施、等级基本对应、项目分级控制的办法进行规范。在层级设置上,将军队表彰项目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表彰,与党和国家表彰奖励设置层级相对应;在项目管理上,明确中央军委和大单位分别建立表彰项目库,并规范及时性表彰审批程序;在组织实施上,明确军队实施表彰的时机、程序、方式等,规范军地联合表彰、军队参加地方表彰,进一步正规表彰秩序、增强表彰质效。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在军队涉外功勋荣誉表彰方面是如何规范的?
答:适应我军维护国家海外利益需要和对外合作交流需求,《条例》单设“军队涉外功勋荣誉表彰”一章,明确我军对外方人员实施功勋荣誉表彰和我军人员接受外方功勋荣誉表彰的有关事项,细化了相关政策规定;明确涉外功勋荣誉表彰工作的牵头部门,健全了工作机制。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对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待遇明确了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条例》坚持精神激励为主、注重物质激励并举,按照等级差异设置、战时高于平时、确保军地衔接的思路,体系化设计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待遇。在荣誉记载方面,明确军队建立功勋荣誉场馆,设立功勋荣誉簿,记载勋章、荣誉称号等获得者及其功绩。在荣誉宣扬方面,规范军队功勋荣誉表彰通知书和喜报寄送有关工作,通过新闻报道等方式,广泛宣扬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范。在荣誉待遇方面,统筹设计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待遇,体系增加军人荣誉激励的“含金量”。
问:请介绍学习贯彻《条例》有哪些具体部署和要求?
答:加强新时代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关系部队战斗力生成提高,关系每名官兵切身利益。各级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部署要求,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实。一是全面学习掌握《条例》规定要求。组织官兵原原本本学习《条例》,认真理解把握重要意义、基本内容、实践要求。将《条例》纳入军队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理论轮训、基层法规学习等,突出党组织成员和政治机关干部,抓好《条例》集中培训,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搞好宣传,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着力推动《条例》落到实处。按照《条例》和配套法规要求全面规范功勋荣誉表彰工作,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完善制度机制、改进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制度功能。加强跟进指导,加大督导力度,及时发现解决《条例》贯彻落实中的矛盾问题,切实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广泛开展新时代立功创模活动。着眼推动《条例》贯彻落实,组织开展新时代立功创模活动,聚焦备战打仗,融入军事斗争准备各项任务,培养树立一大批可学可做、可追可及的官兵身边典型,持续兴起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热潮,激励广大官兵战位立功、岗位建功,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汇聚磅礴力量。
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深入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聚焦备战打仗,注重精准精细,积极改进创新,系统规范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的条件、比例、程序、待遇、宣扬、管理等重要内容。
《实施办法》着眼备战打仗需求,区分战时平时、人员类别、职能任务等,细化量化施奖条件,走开精细化施奖路子;综合考虑职能任务、功绩贡献等因素,规范功勋荣誉表彰的比例数量;统筹设计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进一步加强功勋荣誉表彰管理工作。
《实施办法》的印发施行,对于构建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推动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激励引导官兵牢记初心使命、传承红色基因、担当强军重任,具有重要意义。
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
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是对功勋荣誉表彰的具体执行和规定,但遗憾的是,在提供的法律依据中,并未直接涉及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然而,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条文中,探讨与功勋荣誉表彰相关的法律精神和原则。
功勋荣誉表彰是国家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给予的荣誉奖励,旨在激励全社会积极向上,推动社会进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立功表现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主要规定的是犯罪分子的减刑和立功表现,但其中蕴含的立功受奖原则与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是相通的。例如,刑法中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等,这些行为在社会建设中同样值得表彰和奖励。
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立功受奖的原则是鼓励个人或集体积极贡献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功勋荣誉表彰,即表彰那些在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虽然具体的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未在提供的法律依据中明确,但根据立功受奖的原则和功勋荣誉表彰的意义,我们可以推测,该实施办法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表彰的对象和条件:明确哪些个人或集体有资格获得功勋荣誉表彰,以及获得表彰的具体条件。
- 表彰的程序和形式:规定功勋荣誉表彰的申请、审核、批准等程序,以及表彰的具体形式,如颁发证书、奖章等。
- 表彰的待遇和保障:规定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个人或集体应享受的待遇和保障,如物质奖励、社会尊重等。
综上所述,虽然具体的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未在提供的法律依据中明确,但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条文中探讨与功勋荣誉表彰相关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并据此推测实施办法可能包括的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应参照具体的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