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军级单位评为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确实算是一种奖励。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奖励的性质与定义​
  • 先进个人是一种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这种奖励旨在激发个人的上进心和创造力,树立行业典范,并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1. ​法律依据​
  •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同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八条也规定:“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这两部法规明确规定了对于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中就包括被评为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的情况。
  1. ​奖励的意义与影响​
  • 被评为抗震救灾先进个人不仅是对个人在救灾工作中杰出表现的肯定,也是对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的弘扬。
  • 这种奖励有助于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救灾工作中,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自然灾害的良好氛围。
  • 同时,对于获奖个人而言,这也是一种职业荣誉和人生价值的体现,能够激励他们在未来的工作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被军级单位评为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确实算是一种奖励,这种奖励不仅具有荣誉性质,还体现了国家对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的肯定与鼓励。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政策解读

          
来源: 公务员局 

    

2017年8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明确了功勋荣誉表彰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类别设置、标准条件、奖励颁授等方面的工作规范和程序,为做好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功勋荣誉表彰共分为几类?

《条例》将功勋荣誉表彰分为4类,分别为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和纪念章。

(一)勋章。有“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前二者属国家勋章,是国家最高荣誉。“七一勋章”由党中央设立,“八一勋章”由中央军委设立。

(二)荣誉称号。按照荣誉高低又分为国家荣誉称号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荣誉称号。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一般冠以“人民”,如“人民英雄”、“人民卫士”、“人民科学家”、“人民艺术家”等。国务院荣誉称号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

(三)表彰奖励。分为国家级表彰奖励和地方部门表彰奖励,前者指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单独或联合开展的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全国”、“国家”等,后者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开展的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本地区、本系统称谓,并与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以及国务院荣誉称号相区别。

(四)纪念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联合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荣誉性纪念章。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省级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二、原国家批准我省评比达标保留项目能否继续开展?

根据《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国家原批准的省直部门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不再作为开展表彰活动的依据,各部门不得再自行开展。省直部门如需开展表彰奖励应按程序申报。

经国家批准的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符合表彰周期的,目前可按批准的项目名称继续开展,不需重新申报。

三、市、县能否开展表彰奖励?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可设立表彰奖励项目。

四、表彰奖励项目设立、调整和撤销的申报审批程序?

1.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保留表彰项目,需调整项目名称的,由承办省直部门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归口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2.(市、区)党委、政府申报的表彰奖励项目报所在市(州)党委、政府同意后,由市(州)党委和政府连同本级申报的表彰奖励项目一并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直部门申报的表彰奖励项目直接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五、表彰奖励项目设立、调整和撤销的申报审批权限?

1.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等省部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2.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六、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项目的数量如何控制?

市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

七、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项目的开展周期怎样?

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定期开展,一般每5年开展1次。特殊情况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

八、荣誉是否可撤销?

1.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功勋荣誉表彰奖励。

2.对被撤销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当收回证书及勋章、奖章等,撤销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对被撤销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集体,应当收回其证书和奖牌。

关于开展“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十杰百优志愿者”等奖项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2012年5月11日在“5·12”汶川特大地震4周年纪念日即将到来之际,近日,广元市民政局根据市委办《关于发放“5·12” 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纪念章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委办函〔2012〕19号)文件的要求,
抗震抗洪抢险救灾纪念章是一种个人荣耀勋章,应刻属于表彰奖励的范围内的。如纪念章由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或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特别制作并赠送给参加抗洪抢险的全体指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