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奖励的性质与定义
- 先进个人是一种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这种奖励旨在激发个人的上进心和创造力,树立行业典范,并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 法律依据
-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同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八条也规定:“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这两部法规明确规定了对于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中就包括被评为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的情况。
- 奖励的意义与影响
- 被评为抗震救灾先进个人不仅是对个人在救灾工作中杰出表现的肯定,也是对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的弘扬。
- 这种奖励有助于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救灾工作中,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自然灾害的良好氛围。
- 同时,对于获奖个人而言,这也是一种职业荣誉和人生价值的体现,能够激励他们在未来的工作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政策解读
来源: 公务员局 |
2017年8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明确了功勋荣誉表彰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类别设置、标准条件、奖励颁授等方面的工作规范和程序,为做好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功勋荣誉表彰共分为几类?
《条例》将功勋荣誉表彰分为4类,分别为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和纪念章。
(一)勋章。有“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前二者属国家勋章,是国家最高荣誉。“七一勋章”由党中央设立,“八一勋章”由中央军委设立。
(二)荣誉称号。按照荣誉高低又分为国家荣誉称号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荣誉称号。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一般冠以“人民”,如“人民英雄”、“人民卫士”、“人民科学家”、“人民艺术家”等。国务院荣誉称号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
(三)表彰奖励。分为国家级表彰奖励和地方部门表彰奖励,前者指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单独或联合开展的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全国”、“国家”等,后者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开展的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本地区、本系统称谓,并与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以及国务院荣誉称号相区别。
(四)纪念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联合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荣誉性纪念章。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省级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二、原国家批准我省评比达标保留项目能否继续开展?
根据《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国家原批准的省直部门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不再作为开展表彰活动的依据,各部门不得再自行开展。省直部门如需开展表彰奖励应按程序申报。
经国家批准的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符合表彰周期的,目前可按批准的项目名称继续开展,不需重新申报。
三、市、县能否开展表彰奖励?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可设立表彰奖励项目。
四、表彰奖励项目设立、调整和撤销的申报审批程序?
1.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保留表彰项目,需调整项目名称的,由承办省直部门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归口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2.(市、区)党委、政府申报的表彰奖励项目报所在市(州)党委、政府同意后,由市(州)党委和政府连同本级申报的表彰奖励项目一并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直部门申报的表彰奖励项目直接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五、表彰奖励项目设立、调整和撤销的申报审批权限?
1.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等省部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2.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六、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项目的数量如何控制?
市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
七、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项目的开展周期怎样?
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定期开展,一般每5年开展1次。特殊情况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
八、荣誉是否可撤销?
1.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功勋荣誉表彰奖励。
2.对被撤销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当收回证书及勋章、奖章等,撤销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对被撤销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集体,应当收回其证书和奖牌。
关于开展“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十杰百优志愿者”等奖项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02 00:00:00.000 来源:本站 点击量: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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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十杰百优志愿者”等奖项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广播电视局、团委;市级有关部门党委(支部)、团(工)委:
自“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来自全市以及全国各地的广大志愿者在第一时间奔赴我市地震灾区,奋不顾身地投入抗震救灾,积极开展转移伤员、搬运装卸物资、搭建临时过渡房、募集款物、送饭喂药以及助农建房等志愿服务,谱写了一曲曲感人肺腑、可歌可泣的绚丽乐章,为我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五届九次全会精神,大力构建精神家园,进一步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时代新风,激励更多的青年和社会公众参与我市灾后重建志愿服务,进一步推进志愿服务的社会化,扩大志愿服务事业的社会影响力,推动志愿服务的组织、队伍、项目、机制建设,为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广播电视局、广元日报社决定联合开展“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十杰百优志愿者”评选表彰活动。
一、奖项设立
本届评选表彰活动的奖项有: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十大杰出志愿者、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百名优秀志愿者、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优秀志愿服务集体、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志愿者工作组织奖。
二、参评条件
1.本次评选表彰活动的参评范围为近年来,尤其是2008年抗震救灾重建家园中涌现的志愿服务先进个人、集体和优秀组织。
2.个人参评对象要求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积极拥护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志愿者。
(1)“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十大杰出志愿者”参评对象为在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志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在全市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200小时。
(2)“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百名优秀志愿者”参评对象为在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志愿服务中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地、本系统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100小时。
3.优秀集体的参评对象为成立一年以上或为大型活动、抗震救灾等提供阶段性服务、作出突出成绩的志愿者组织以及高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组织,如:志愿者协会、志愿者服务中心(服务总站)、志愿者服务站(联络站)、志愿者服务队(小组)等。
“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优秀志愿服务集体”的参评对象为年人均参与志愿服务时间100小时以上,在志愿服务中贡献突出,在全市有较大社会影响,工作机制健全,能够长期坚持开展志愿服务的集体。
4.“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志愿者工作组织奖”参评对象为在推进志愿者工作重点项目、活动和本地、本系统志愿者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团委、志愿者组织;参与、支持志愿者工作的党政有关部门、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三、工作安排
主办单位邀请有关部门、新闻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学者、部分杰出志愿者等社会各方面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各个奖项的评选工作。
1.动员申报阶段(2008年8月30日至2008年9月30日)
(1)团市委网站开通(www.gygqt.gov.cn)评选表彰活动专题,通过中国移动短信、报纸、电视、电台以及网络媒体面向全社会展开宣传,开展各奖项申报工作。
(2)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通过组织渠道和社会宣传,广泛动员符合参评条件的各类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有关单位、个人进行申报,并严格按照根据市评审委员会分配的名额进行上报。
(3)参加评选的个人、集体及相关单位可通过个人自荐、团组织推荐、社会推荐等方式进行申报。外地志愿者、社会志愿者通过个人自荐和受援单位推荐相结合,个人自荐的需到当地(受援地)县区团委报名或登陆广元团市委网站报名。
(4)申报个人及单位须在团市委网站下载申报表,并按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和文本两种方式上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审查公示阶段(2008年10月)
(1)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参评对象进行初审工作,产生15名“十杰”候选个人。
(2)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产生的候选人和集体名单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示,接受监督,并通过网络投票和手机短信投票,采取差额评选的方式最终确定“十杰”。
3.评选表彰阶段(2008年11月)
市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对正式候选对象进行评选,确定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召开表彰会和宣传推广活动。此次表彰的个人、集体的先进事迹将在市级各大媒体刊登,市评审委员会也将向十杰百优志愿者颁发抗震救灾纪念章和“抗震救灾爱心感恩福卡”,享受终身免费游览广元市旅游景区的待遇。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本届评选表彰活动是展示近年来全市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成就、推动事业深入发展的重要平台。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参与评选表彰活动,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参评对象的选拔推荐工作。
2.精心组织。结合推动西部计划、扶贫接力计划、社区志愿服务和谐行动主题活动、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志愿服务等志愿者工作重点项目、活动和各地特色项目、活动,着力推选成绩突出、影响较大的志愿服务个人和集体;着眼扩大志愿服务事业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此次评选要积极引导和推荐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以及各行业、各社会领域的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积极参评;确保参评对象的事迹材料真实准确、生动翔实,确保参评对象政治过硬、事迹突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
3.加强宣传。要以此次评选表彰活动为契机,广泛宣传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志愿服务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广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激励更多青年和社会公众积极加入到灾后恢复重建志愿服务行列,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实现新的发展。表彰结束后,团市委将开展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十杰百优志愿者走进灾民安置点、走进板房希望小学等系列活动,进一步弘扬志愿精神。
各推报单位请于2008年9月30前将该奖项推荐参评对象名单报团市委办公室。
联 系 人:徐通 电 话:0839-3265167
传 真:0839-3265167 电子邮箱:scgygqt@163.com
网 站:广元团市委 www.gygqt.gov.cn
通信地址:广元市人民路北段7号
邮政编码:628017
附件:
1、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十杰百优志愿者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2、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十杰百优志愿者名额分配表
3、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十杰百优志愿者申报表
4、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优秀志愿服务集体(组织奖)申报表
中共广元市委组织部 中共广元市委宣传部
广元市广播电视局 广元日报社
共青团广元市委
2008年9月1日
附件1:
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十杰百优志愿者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吴得民 市委副书记
副主任:王振会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总工会主席
高 山 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赵爱武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杜军昌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严忠太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精神文明办主任
王敬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广元日报社社长
韩跃明 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王治平 市教育局局长
戚开和 市卫生局局长
田现平 市民政局局长
何 庆 市建设局局长
杨祖斌 团市委副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十杰百优志愿者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团市委,负责日常工作,由杨祖斌兼任办公室主任,罗凌云任办公室副主任。联络员:徐通,电话:3265167,2855822。
附件2:
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十杰百优志愿者名额分配表
单 位 | 名 额 | ||
杰 出 | 优 秀 | ||
本地 | 外地 | ||
青川团县委 | 3 | 4 | 13 |
剑阁团县委 | 1 | 5 | |
朝天团区委 | 1 | 4 | |
利州团区委 | 1 | 4 | |
元坝团区委 | 1 | 4 | |
旺苍团县委 | 1 | 4 | |
苍溪团县委 | 1 | 4 | |
市直机关团工委 | 2 | 1 | 8 |
公安系统 | 1 | 2 | |
卫生系统 | 1 | 1 | 6 |
交通系统 | 1 | 1 | 2 |
教育系统 | 1 | 1 | 15 |
建设系统 | 1 | 1 | 3 |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团委 | 3 | ||
川北监狱团委 | 2 | ||
广元监狱团委 | 2 | ||
广旺集团团委 | 2 | ||
广运集团团委 | 2 |
注:各单位推报对象包括本地志愿者和在本系统服务的优秀外地志愿者
附件3:
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十杰百优志愿者申报表
申报类别:□十杰 □优秀
姓 名 | 性 别 | 照 片 |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
工作单位 及 职 务 | |||||||||
联系方式 | 地址 | ||||||||
抗震救 灾事迹 | (另附1500字左右) | ||||||||
县区(单位)团委 | (盖章) 2008年 月 日 | 县区广播电视局 | (盖章) 2008年 月 日 | ||||||
县区委宣传部 | (盖章) 2008年 月 日 | 县区委组织部(单位党组织) | (盖章) 2008年 月 日 | ||||||
市评审委员会意见 | 2008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社会志愿者、外地志愿者在填写事迹时须注明服务地点及时间、服务单位负责人或者服务对象本人联系方式,以便核查。
附4:
广元市抗震救灾重建家园优秀志愿服务集体(组织奖)申报表
申报类别:□优秀集体 □组织奖
单位(组织) 名 称 | ||||||||
负责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工作单位 及 职 务 | 联系 方式 | |||||||
抗震救 灾事迹 | (另附1500字左右) | |||||||
县区(单位)团委 | (盖章) 2008年 月 日 | 县区广播电视局 | (盖章) 2008年 月 日 | |||||
县区委宣传部 | (盖章) 2008年 月 日 | 县区委组织部(单位党组织) | (盖章) 2008年 月 日 | |||||
市评审委员会意见 | 2008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